郭朝先
发电装备制造业是装备制造业的重要支柱之一,主要包括煤电、风电、水电、核电及太阳能发电等各类电源的发电设备及变压器等配套装备。当前,我国电力装备制造技术正迈向世界技术前沿阵地,处于从“跟跑并跑者”到“并跑领跑者”角色转变的关键时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电“华龙一号”, 成为继高铁之后,中国制造业“走出去”的靓丽名片。当前,发电装备制造业既存在发展的困难,也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一方面,国内电力建设进入低迷期、电力装备制造产能过剩;另一方面,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和“一带一路”建设为电力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带来了机遇,发电装备制造业转型发展势在必然。
发电装备制造业转型发展存在的主要困难
发电装备制造业转型发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沿产业价值链向高端环节攀升,当务之急是要从传统能源装备制造向绿色环保、高效节能和智能化能源装备制造转型升级;二是由传统单件小批的生产组织方式向“核心制造+专业化分包”、精益化、数字化的生产方式转变;三是从单一生产制造向“制造+服务”模式转型发展;四是从单一国内市场向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并重转变,尤其是要沿“一带一路”实施“走出去”战略。但是,在这个转型发展过程中,存在不少困难和障碍,亟待解决。
1.因经济下行和政策管制,企业经营遇到较大困难
前些年,国内电力建设如火如荼进行,电力装备制造业“井喷式”发展,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2016年以来电力建设市场几乎出现了180度大转弯。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密集出台了控制电力建设的文件,许多电力建设项目尤其是燃煤火电建设步伐被取消或暂停,这给电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经营带来了较大困难。随着国家对电力建设项目采取越来越严格的限制和控制,这不仅使得发电装备制造企业难以接到新订单,已经在制的产品也面临交付难、回款难的问题。发电装备一般都是个性化定制产品,其中的锅炉、核岛、汽轮机、发电机等大件产品生产过程往往需要几年时间,因而支付方式多数采取“12331”制(即用户与制造企业签订产品制造合同时预付10%的款项,中间根据制造进度,用户相继支付20%、30%的款项,在产品交付时支付30%,用户使用一段时间后在没有问题的情况下,付清最后的10%款项),现在一些发电建设项目暂缓或停工,使得发电装备制造企业无法收取后续款项。而产品是个性化定制产品,产品专用性程度高,一般无法转做其他项目使用, 因而造成库存过大、在制品占用资金过度问题,制造企业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
2.研发资金投入不足,科研试验平台不能满足创新的需要
国外先进公司的研发投入水平一般占总销售收入的4%-5%以上, 且具有较完善的科研资金保障体系和稳定的科研投入渠道。据调查, 长期以来我国发电装备制造企业研发投入占比偏低,研发投入与产品销售收入比例很少达到4%的水平。近年来因经营收入急剧萎缩,研发资金很可能首先被削减,研发资金进一步捉襟见肘。因研发投入较少,我国企业科研基础试验设施总体上与国际同行还存在较大差距, 特别是在燃机研发平台、核电核岛设备科研试验条件等方面还不完善。
3.知识产权归属模糊,协同创新难以深入持久
当前我国发电装备制造业正处于在攀登技术前沿阶段,开展“政产学研用”开放式协同创新非常必要。但是,在实际开展协同创新时,装备制造企业反映企业一方的知识产权很难保护,致使协同创新难以深入持久。一方面,因为知识创造者(研发人员和生产制造企业)往往属于乙方,在签署合作合同中,乙方处于弱势地位,往往被迫放弃知识产权,甲方(即用户) 拥有知识产权(用户拥有知识产权的主要目的是企业领导人政绩要求或者用于科技评奖)。另一方面, 在外部研发人员和生产制造企业之间,外部研究人员在完成本企业提出的研究项目后,很可能转身参与竞争对手的研究项目,因而造成前期研发投入外溢和本应属于企业方的知识产权被侵犯。因知识产权归属模糊,一些发电装备企业甚至不愿意开展“政产学研用”开放式协同创新。这种情况不改变,实际上很难提高中国装备制造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如果不能很好地厘清协同创新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尤其是不能将知识产权归属制造企业,则不利于装备制造企业技术积累和声望积累,不利于“中国品牌”的培育发展。
4.“首台套”政策不完善,装备制造企业参与积极性不够
为解决首台套应用难问题,财政部、工信部、保监会出台了《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要求,装备制造企业投保,装备使用方受益, 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保费适当补贴,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发挥保险风险保障功能,降低用户风险,加快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通知》明确, 中央财政按实际投保费率的3%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 给予补贴,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即使投保能得到80%的补偿,但装备制造企业最少将承担20%的保险费, 这对制造企业来说仍存在着一定的成本压力。首台套保险补偿机制打破了传统的“谁投保、谁受益”的保险补偿模式,采取装备制造企业投保,装备使用方受益的做法,固然增强了使用方信心,推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推广和运用,但这种不对称的权责关系,很可能使得用户两头占便宜、而制造方两头受损。因为一般情况下,用户与制造方早有购买使用协议,产品出现问题由制造方出钱维修,如此一来用户等于拿了双份钱。对于制造方,产品出现问题,不仅要帮助用户维修,而且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协助用户理赔,虽然理赔的钱不会给制造方。调研发现,发电装备制造企业对当前“首台套”政策并不认同,认为除非赋予装备制造企业和首次使用设备的用户同等地位和权利,否则他们没有积极性参与实施当前的“首台套”政策。
5.高端人才相对缺乏,人才政策协调性有待提高
近年来,经济生活“脱实向虚”问题严重,造成制造企业人才招不进、留不住。一方面,重点高校的理工科毕业生并不愿意去制造企业工作,而是流向金融、房地产等行业;另一方面,制造企业有能力和专业技术知识的部分员工跳槽离开装备制造企业。调研发现,发电装备制造企业科技人才队伍中经验丰富的高端人才和学术带头人数量不足,从事科研支持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短缺,尚未形成各层次人才搭配合理、综合研发能力强的科技人才队伍,这是企业转型升级遭遇到的最大“瓶颈”。此外,为解决高端人才匮乏问题,国家出台了一些引进人才政策,但企业在落实这些政策的过程中,感觉这些人才政策体系性不够、协调性不够,容易产生“招进女婿气走儿”现象,往往是从外面尤其是海外招聘进来一个高端人才,造成部分在企业长期工作人员的流失或者打击其工作积极性。
6.“走出去”遭遇诸多困难和问题
一是“走出去”的无序竞争问题。各个中国企业为了抢订单,竞相压价,但牺牲的却是国家整体利益。如何避免这种“国际竞争国内化”问题,值得研究。
二是“走出去”的融资问题。尤其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因为工业化水平较低、资金缺口大, 一般需要提供配套项目资金,没有资金支持,很多好项目无法推进。但我国在企业“走出去”资金支持方面很不够,尤其是商业银行支持力度不够。
三是技术标准问题。有些国家要求必须采用东道国标准或者国际标准,拒绝使用中国标准,这造成“走出去”企业主动权丧失和适应当地要求的成本大幅上升。一旦采用的是其他国家的标准,中国企业首先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去获得认证,更多的是在整个过程中都丧失了主动权。由于要采用国外的标准,中国企业必须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外标准执行, 势必涉及更改设计方案、生产工艺流程、质量保证体系、设备模具等一系列标准,导致企业在中国标准里已然成熟的技术和经验无法施展,低成本、高效率、性价比高的优势无法发挥。之所以不采用中国标准,除了部分国家对中国标准不放心外,某些情况下也与我们自身的工作不到位有关。我国出台的中国标准并不会翻译成英文(多数),东道国合作方甚至不知道某些装备有中国标准,更不清楚中国标准某些时候实际上高于国际标准或至少等同国际标准。有时,中国企业为了应用中国标准,自行组织力量翻译,不但费时费力、不专业, 而且国外合作方怀疑其真实性和法律效力。
四是知识产权的“ 双面夹击”。一方面,中国企业“走出去”到美国、欧盟国家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容易产生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另一方面,沿着“一带一路”走出去,虽然在这些国家被诉侵权的风险相对较小,但自身先进技术、品牌等被模仿抄袭的知识产权流失风险在加大,有时特别是在市场竞争加剧时,来自发达国家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也可能增加。
对策建议
1.对限制性政策出台要适当控制节奏,加大实施过剩产能退出援助力度
适当保持政策的连续性,避免政策大起大落,对电力建设项目的控制要避免“断崖式”政策连续出台,要考虑到相关产业的承受力。目前,电力建设项目大面积的暂缓和停工已经对发电装备企业生产经营产生比较严重的负面影响。与此同时,针对发电装备制造业已经出现的过剩产能, 要加大实施产能过剩实施退出援助力度,因势利导促进其尽快退出,尤其是要加大人员退出的援助力度,比如出台更加有效、灵活的转岗培训、人员再就业、创业、提前退休等政策。
2.建立可持续企业科研资金投入机制,助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研发资金投入保障的长效机制, 促进企业自身建立可持续科研资金投入机制,避免受短期企业经营绩效的影响,确保在企业经营收入下降时仍能保持研发资金的继续投入是非常必要的。调研时,一些企业负责人强烈反映:国家应允许重点装备制造企业从税前收入提取2%- 3%,设立企业研发基金,专账专用,也就是鼓励企业建立研发资金“蓄水池”。因为,如果没有专门的制度保障,企业为了追求短期的效益,或者受来自政府部门和资本市场业绩考核的要求,研发资金最有可能被挪用、削减,影响企业长期发展。同时,国家应大力资助“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为打通科研到市场“最后一公里”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服务。
3.以装备制造企业为主体,推进协同创新和“首台套”政策
我国已经确立了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推进“政产学研用”开放式协同创新的制度设计,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为主体”受到削弱,为此在协同创新中,要强化装备制造企业的主体地位,在涉及知识产权转让行为时,要完善相关制度规定,避免制造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被用户企业或者外部聘用的研发人员“侵权”,鼓励制造企业知识积累和声望积累。在“首台套”政策中,同样要强化制造企业的主体地位,修改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赋予装备制造企业和首次使用装备的用户同等地位和权利。
4.完善企业人才政策,提高人才政策的协调性
一是不断完善科技创新人才激励机制。针对科技创新考核激励机制不够完善,激励手段单一、滞后,科技人员创新热情、动力不足等问题,对技术创新奖励办法进行优化和调整,加大对长期从事关键技术研发的一线骨干激励力度,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通过完善岗位职务体系,建立行政职务晋升通道和非领导岗位晋升通道,形成了多渠道的科技创新人才分类培养机制。二是简化科研财务管理制度, 赋予科研人员财务更大支配权和科研活动自由度。三是要宽容创新失败。因为我国部分发电装备制造技术已经处于世界前沿阵地,考核机制中如果不能宽容失败,反而不利于企业开展前沿技术领域的探索。四是要加大企业各项人才制度实施的协调性,注意保护外部招聘人员和长期坚守人员“两个积极性”, 防止片面性,防止产生苦乐不均、“招进女婿气走儿”现象。
5.完善企业“走出去”支持体系,打造“中国制造”新名片
一是防止企业海外无序竞争。应在政府部门的引导和指导下, 规范竞争秩序,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充分利用我国电力建设项目设计、制造、建设、运营管理、服务和融资等优势,有序参与海外项目开发和服务市场竞争,避免中国企业在海外出现无序竞争。二是切实解决“走出去”的融资问题。电力装备“走出去”需要巨额融资,要充分发挥商业银行、境外资本积极性,企业可尝试运用“投融资+总承包”模式开展海外业务。我国应允许国内企业和政府部门协助境外业主获得中国或国际金融机构的融资保险支持,尤其是要充分发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 I I B)、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丝路基金等金融机构的支持,帮助其中一些国家解决融资困难,恢复产业活力,助推电力装备“走出去”。三是增强中国标准在海外市场的影响力,推广应用中国标准。鼓励在“一带一路”重大工程建设中推广使用中国标准,推进“中国技术+中国标准+中国装备+ 中国建设”的全链条“走出去”, 建设基础设施精品工程、示范工程,扩大中国标准国际影响力。主动参与一些国家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建立,积极参与国际上的一些标准化的活动,推动中国标准在相关国际标准的影响力。对成功采用中国标准“走出去”、获取海外项目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和资金补助。强化中国国家标准的英文翻译工作,我国在颁布国家标准的同时,应同时附英文版;对于以前颁布而现在仍在使用的标准,建议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力量进行翻译。四是加强“走出去”知识产权保护、维护自主知识产权权益。借鉴国内先行企业的一些做法,“走出去”企业应成立知识产权办公室,专门负责知识产权保护事宜、应对可能出现的知识产权纠纷;设立“知识产权工程师”岗位,由既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又具有工程师知识或经验的人才担任。(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制造2025”的技术路径、产业选择与战略规划研究( 1 5 Z D B 1 4 9)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项目“竞争政策理论前沿与政策走向研究”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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